律師是指受當事人委託或法院指定,依法協助當事人進行訴訟,出庭辯護,以及處理有關法律事務的專業人員。現代律師一般而言是指學習法律、通過特定考試、加入地方公會,被允許接受他人委託。

律師作為複數的概念,意味著律師職業和行為,以及由從事律師職業的所有職業人員構成的職業群體。在實行法律職業一元化的國家,律師(lawyer)也可以作為所有法律職業的統稱。

律師原詞指漢傳佛教精通律藏的法師,受民初翻譯家林紓等人借詞翻譯影響,遂取代訟師一詞,反客為主約定俗成。

律師職業的基本特徵是:

1、具備必須的法律專業知識。
2、以提供法律服務為職能。
3、受國家保護和管理。律師是經過國家考試並取得職業執業資格的人,律師並受國家保護和管理。
4、律師執業應當以事實為依據,以法律為準繩,忠實於當事人的委託,以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為基本目標。

在過去,律師的工作主要是在法院為當事人(原告或被告)進行訴訟,在訴訟案件中擔任辯護人、自訴代理人或告訴代理人,現在這些工作仍然是律師工作的大部分,此外,也有些律師接受法院的指派,成為破產財團的管理人、遺產財團的管理人。

由 於現在社會分工越來越細密,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經常與法律有關, 因此律師此一行業已漸漸不再限於進出法院,有許多律師們從事相當具有商業性質的活動,但基本上仍與法律相關,例如商標權、專利權等知識產權的維護、一般的 不良債權處理等等,也有一些律師積極熱心於公益,為許多政策研究、立法遊說乃至社會運動提供相當多的實質幫助。

在台灣要取得律師資格,需具有大專院校(法律相關科目)以上學歷,並參加考試院考選部所舉辦每年一度之專門職業技術人員考試(律師類科),錄取後通過為期一個月的律師職前訓練(通稱律訓)及五個月的實務訓練(即實習律師),始能執行律師業務。

台 灣律師考試採筆試的方式進行,第一試為選擇題,應試科目包括:綜合法學(一)(含憲法、行政法、刑法、刑事訴訟法、國際公法、國際私法、法律倫理)、綜合 法學(二)(含民法、民事訴訟法、公司法、保險法、票據法、海商法、證券交易法、法學英文);第二試為申論題,應試科目包括:憲法與行政法、民事法(含民 法、民事訴訟法)、刑事法(含刑法、刑事訴訟法)、商事法(含公司法、保險法、票據法、證券交易法)、國文(含國學知識、公文、作文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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